第一条 建立健全柔性引才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建设"生态、开放、活力、精致"的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根据《山东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鲁人社发[2019]36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是指我市用人单位在不改变市外(海外)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吸引市外(海外)高层次人才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理念,围绕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市、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建设等重大战略,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引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顾问指导。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聘请市外人才担任顾问为本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挂职引进。用人单位通过选拔或邀请市外高层次人才到本单位挂任管理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等方式引进人才。

(三)兼职引进。用人单位通过与市外人才签订协议,以特聘兼职的方式,聘请其担任技术顾问、特聘教授、首席专家等开展工作。

(四)合作引进。用人单位与市外企事业单位或人才签订协议,通过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指导等多种合作形式为我市提供智力服务。

(五)退休特聘。用人单位通过特聘的方式,吸引已经退休的市外人才提供智力支持。

(六)其他柔性引进人才方式。

第五条 我市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应当与人才签订项目合同或者1年以上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目标责任。

第六条 支持市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我市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市外(海外)在职或者退休院士来潍从事创新研究,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聘任协议(不少于3年)、每年累计在我市工作时间 60 天以上,可申报纳入市级以上聘任院士服务范围,每年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其劳动报酬 60%标准给予生活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 300万元。留学归国人才来我市创业,可以申报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第七条 对新引进市外、海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成效明显的用人单位,依据聘用数量、期限、薪酬等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工薪补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对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A 类)、领军人才(B类)、高端人才(C类)利用个人科技成果在潍坊创办企业,个人实际出资占股30%上,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从成立起三年内创办企业在潍实际纳税超过100 万元的,符合鸢都产业领军人才申报条件的当年直接认定为鸢都产业领军人才,按规定享受鸢都产业领军人才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第九条 省市科技计划、科技奖励向以柔性方式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开放。鼓励市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作为项目负责人、柔性引才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围绕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和成果转化,与我市单位合作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其中,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用人单位与项目承担人可自主约定科研经费、科技奖励资金分配比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主持申报、以我市用人单位名义牵头或者参与承担在我市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省级补助和奖励,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承担单位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鼓励我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从市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柔性引进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名誉副校长"或者"名誉副院长",指导学科建设,开展合作研究,培养人才团队。鼓励我市企业柔性引进专家学者兼任"科技副总",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支持用人单位设立"人才飞地",柔性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用人单位在市外设立的研发中心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国(境)外建立的研发基地、开放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全职聘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视同在我市全职工作、享受同等待遇,可单独申报省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全额个人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我市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外市取得的职称和执业资格与我市同类人员同等对待。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国籍、户口、身份、继续教育等限制,可以在引进单位参加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范围,引进单位可以使用特设岗位进行聘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可以申报"泰山学者" "秦山产业领军人才""鸢都产业领军人才"等省市级人才工程。市财政每年按申报入选1名国家级人才20万元标准、1名泰山系列重点人才10 万元标准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非全职来潍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潍坊国际人才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人选经实地考察后可认定为鸢都产业领军人才。柔性引进人才作出重大贡献且连续在我市工作5年以上的,可以推荐申报参评"齐鲁杰出人才奖"。(贵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的科技人员在我市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可按至少80%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该部分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柔性引进的科技人员可将高新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100%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第十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我市用人单位主导建设并被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按程序申报批准后由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万元经费支持,专项用于实验室的日常运行、设备采购和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A类)、领军人才(B类)、高端人才(C 类),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在潍工作时间,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高每月25000元、3000元、2000元的租房补贴;在潍新购买住房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针对全市重点产业发展需要,面向国内外聘请产业首席专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的工作经费,并按实际贡献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柔性引进人才的劳务报酬可以在聘任单位成本中列支,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柔性引进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服务协议,符合鸢都惠才卡发放基本条件的,可直接列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为其发放商都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待遇。柔性引进人才获得企业计缴所得税后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高于100万元的,可以推荐申报纳入省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享受省级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畅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绿色通道",本着尊重本人意愿和就近方便原则,优先予以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税各局)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要将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党委联系专家服务范围,定期调研、走访和座谈,协调解决工作生活问题。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第二十一条 对柔性引进人才工作突出、实绩明显的用人单位,在各类评先树优中优先推荐。做出重要贡献的柔性引进人才,可以妻受我市组织的专家休假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有关财政扶持资金,根据《山东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的按原渠道执行,本政策与我市现行政策有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于潍坊市财政扶持资金,上属驻潍高校院所与潍坊市按照5∶5比例承担;未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市、县两级财政按1:9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涉及相关人才评审项目中明确柔性引进人才的参评标准,确保柔性引进人才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我市柔性引进的各类高端技术人才(团队)认定工作,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高端技术人才(团队)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顶尖人才(A类)、领军人才(B类)、高端人才(C类)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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