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对象认定范围

      (一)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等。

      (二)国家高层次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等;

      (三)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科技项目、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项目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等;

      (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及其主教练和全国技术能手等;

      (五)其他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经省委人才办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一、人才引进

        补贴补助

        对全职到我省工作的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省政府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补助,院士每人每年给予20万元特殊生活补贴。

对全职到我省工作的国家高层次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视人才项目落地需求,省财政给予每人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补助。

对签订合同3年以上,每年在我省累积工作3-6个月的院士,由省财政每年发放5万元特殊生活补贴;工作6个月以上的,每年发放10万元特殊生活补贴。

       资金支持

       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省财政给予5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资金。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可直接申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留土地指标,带土地指标直接落地。

       人才认定

       对引进的其他类别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可直接享受我省同等层次专家待遇。高层次人才团队主要成员,可纳入我省各类人才支持计划、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其在省外取得的成果和称号也可直接认定。

       配套支持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分国籍,可参照执行本地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购房补贴;未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临时周转住房一套,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柔性引才

       凡带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来冀工作不计时间长短,在职称评定、项目申请、税收土地、技术入股、产权收益、奖励荣誉、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可与我省人才同等待遇。为我省提供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省财政视贡献情况对用人主体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引才补贴。

      人才服务

      社会保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均可参加我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权利。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增加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健康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赴省内医院就诊,可享受河北省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一线人才医疗保健服务,享受医疗保健绿色通道和相应体检安排。定点医院每半年为人才见面诊疗一次,每季度沟通联系一次。

      随迁安置: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配偶愿意在我省就业的,列入政策性安置,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优先相应安置;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为其适当发放生活补贴。引进高层次人才办理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手续的,由教育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就近照顾安排。

      高技能人才:对全职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及其主教练、全国技术能手以及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具有特殊技能的高技能人才,购买自用商品住房、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参加社会保险、省内就医就诊、享受医疗保健绿色通道和相应体检安排、随迁配偶就业、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转)学,按照我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标准予以落实。

      二、引才载体

    (一)院士工作站。省科技厅设立“河北省院士工作站引智专项经费”,对考核评价合格以上档次的院士工作站择优给予经费资助。

    (二)院士个人工作室(院)。工作室(院)享受我省院士工作站支持政策,可独立申报承担省科研课题,参评各项科技奖励支持项目。对个人工作室(院)急需的科研团队、人才及研发平台,可在全省范围内统筹支持。

      三、人才创业

    (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要求离岗创业,除从事的科研项目不可间断或涉及国家秘密等不便离岗的情况外,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签订相关协议,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实行另册管理,期限为3年。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初次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凡入住以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创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免交2年房屋租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所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三)留学归国人员和省外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我省创办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可优先入驻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等园区,由当地政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符合河北省产业化发展方向的,可优先纳入省市各类科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创办初期的科技型企业,优先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支持。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可纳入采购名录,优先推荐使用。

       博士后制度
        资金支持
        省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每人每年8万元。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形式,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创新创业激励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关于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随迁及子女安置
        博士后在站人员,可依据本人意愿在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随其迁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子女入学可在迁入落户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直接办理入学(入幼)手续。入省直幼儿园的,凭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介绍信,到省机关事务局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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