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南京创新名城建设,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结合《关于推动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20〕8号)精神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促进博站单位建设运行

1.鼓励企业设立各级博士后站。对南京地区新入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国家级博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博站”)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资助。新入选国家级博站分站、省级博站分站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入选南京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准博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企业博站(含分站)成功升级的,按资助标准补齐差额。

2.激励博站单位争先评优。突出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提升国家级博站(含分站)、省级博站(含分站)建设水平,每年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评选南京市优秀博站单位,给予南京地区评估优秀的博站单位10万元奖励。

   二、支持博站单位引才留才

3.降低博站单位引才成本。企业类设站单位引进博士后人才支付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博士后经费,可按规定视同考核利润,企业引进博士后所发生的人才引进成本,优先从本单位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对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江北新区(自贸区)内企业类博士后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4.鼓励招收优秀外籍博士后来宁工作。将引进的40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外国青年人才列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范围。将有关外籍人才列入A类人才办理来华工作许可,许可时限参照签订的正式合同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落实我市“优先沟通、优先宣传、优先服务;专门人员、专门通道、专门政策”举措,为在宁外籍博士后提供出入境便利。对博士生导师引荐外籍博士后进企业国家级(含分站)、省级博站(含分站)的,每引荐一名外籍博士后给予2万元奖励。

5.落实引才留才配套服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可择优纳入紫金山英才计划给予支持。符合国家、省、市人才政策的博士后,实行零门槛落户,并按相关政策做好其子女入学服务工作。在站从事专题研究的博士后可参照E类人才、出站留(来)宁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可参照D类人才享受相应人才安居政策。符合条件的博士可申领每月2000元租赁补贴;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享受3年租金全免,租期最长5年,免租期以外按照市场租金的70%收取;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可享受我市人才购房服务;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后即可提取使用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等,贷款额度可放宽到限额的2倍,最高100万元。

6.鼓励博站单位引才留才。国家级博站分站、省级博站分站每新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单位2万元。对企业国家级博站(含分站)、省级博站(含分站)的全职在站博士后,在站每满1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最长支持2年。

三、加大博士后人才培养力度

7.开展“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和“市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简称:市“两项资助”)。对入选‘市博士科研资助计划’的国家级博站、省级博站的项目,由市财政择优资助,每个项目5万元。对入选‘市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国家级博站、省级博站的全职在站博士后(省属单位和中央驻苏单位除外),市财政择优资助,在站每满1年资助5万元,最长资助2年。

8.完善博士后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在站博士后享受国家和省关于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加强对博士后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博士后自主创业,各地创业载体(包括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大学科技园等)优先为创业博士后提供创业场所和服务,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对引进或者出站后在宁企业工作的博士后,符合条件的可入选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最高给予350万元资金资助。在人才项目评审时,企业博士后在站工作经历视同设站企业高管任职经历,予以优先支持。

9.开辟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站博士后具备中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副高职称;具备副高职称的,可直接申报正高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并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四、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和考评机制

10.强化区(园区)对博站单位的服务意识。各区(园区)要指导区内博站单位开展好博士后相关工作,并落实有关博士后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督。博士后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园区)共同承担,其中:市属事业单位资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博士后资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50%,资助对象纳税所属区(园区)财政承担50%,江北新区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11.建立博站单位的考核评估机制。对评估不合格的各级博站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长期空站的国家级、省级博站,报请上级部门予以撤销。市级准博站设站三年内未升级成为国家级、省级博站的,及时予以撤销。

1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我市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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