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才政策主要包括人才落户政策人才安居政策

  《南京市关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来宁落户的实施办法(试行)》(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规定,为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推进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办理对象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

  (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三)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在学信网上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至教育部门开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取得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开具的《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取得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依技术、技能水平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需先至市人社局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再至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 在国(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七条 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

  第八条 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

  第九条 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十一条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市、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接到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需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七条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 企业须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安居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在本市工作不满一年的,享受政策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房是指个人与经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公有产权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的住房,公有产权人为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有独资企业;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免租金或以低于市场租金租赁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时发放的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人才自行租房时发放的补贴。

  第九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发改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分别适时更新并公布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和适用对象(目录)。

  第十条 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B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200万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7500元。

  第十二条 C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170万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6000元。

  第十三条 D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600元。

  第十四条 E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第十五条 F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

  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市户籍且住房不达标的人才只能选择租赁补贴的安居方式,补贴金额按照人才安居标准面积和原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人才的原房面积包括: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转让或被征收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房);已购买或已安置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屋;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七条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人才安居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务功能和人才信息、房源信息、安居状况等管理功能。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市房产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对照人才安居适用范围,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区(管委会)发改部门查验,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安居申请。

  第十九条各类人才对照认定标准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及相当于B、C、D类的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企业具有成熟规范的人才管理体系,经评估认可后,其技术或管理人才所聘任的职务可直接对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的相应人才类别。

  第二十一条人才安居工作实行并联审批、按季公示,人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移送至市房产部门。市房产部门汇总审核结果,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及标准,每季度末将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房源情况接受申请,各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按批次组织选房,将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

  租赁补贴、购房补贴常年接受申请,市财政部门统筹资金,直接或委托房产部门将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才个人账户。

  第四章 房源筹集

  第二十三条各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城市规划及产业政策导向,针对企业和人才发展状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完善人才安居服务。

  江北新区等条件成熟的区(管委会)可进行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房源的筹集渠道:

  (一)政府投资新建、购买、租赁;

  (二)江北新区及开发区、其他产业载体等投资新建、购买、租赁;

  (三)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四)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

  第二十五条人才安居项目规划选址应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建。

  第二十六条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产部门统筹,可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区的人才安居。配建应明确房源性质、产权归属和交付标准、面积、方式、时间等内容,并纳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政府指定机构持有并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企业,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专项配套建设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运营情况和实际贡献等作为评价的要素,由各区(管委会)定期对企业和人才进行绩效评价,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人才安居申请的政策享受期为5年,其中共有产权房、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期,期满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满5年的,通过绩效评价的B类人才和进阶到D类及以上的人才,可申请续增一期。人才安居政策最多享受两期。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其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安居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的,不予补差。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安居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一种安居方式。

  第三十条 购房补贴按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2月,购房当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2至5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申请购房补贴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申请共有产权房前已经在本市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人才进阶的除外。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每个季度的首月将上个季度租赁补贴发放至人才的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已享受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且政策享受期满的,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安居政策;仍在政策享受期内的,租赁补贴可按照本办法调整,其他安居方式按照原规定执行。

  已享受本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可申请租赁补贴,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时间合并计算,购买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A、B、C类人才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D、E、F类人才租赁补贴由市、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由市财政补贴30%。

  第三十三条购买共有产权房自购房发票记载时间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个人和公有产权人按所持产权份额分配收益。人才在取得共有产权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公有权人依合同约定予以追责。

  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用于转租、转借。擅自转租、转借的,由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依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取消其人才安居资格。

  第三十四条人社、房产部门每年分别对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劳动关系及住房情况进行核对。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条件的,房产部门应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并按照以下措施处理:

  (一)申请共有产权房不满5年的,由公有产权人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以第三方机构市场评估价为准,人才所持份额的溢价部分以5年为基数,按照其工作月份折算后归人才所有,评估价低于原购买价格的,由公有产权人按原价格回购;

  (二)申请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管委会)房产部门或房源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的,应停止继续发放,并从不符合安居条件的时间开始计算,退回已领取的补贴。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人才安居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应积极帮助其申请人才安居;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市区相关部门,并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中输入人才变动情况;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协助市区相关部门依法退出。

  第三十六条对不配合回购并退出共有产权房、拒绝退出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或未按规定时间内退回补贴的,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应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或不如实上报人才变动情况、协助追缴不力的,取消企业人才安居申请资格,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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