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也是重要的创新创业主体,为鼓励更多人才在保就业创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11258”总体要求,全力打造新时代人才保定和青春友好型城市,深入实施“大学生留保就业创业工程”,立足我市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源需求,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人才在保定就业创业,聚集更多创新创业主体,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为精心打造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中的品质之城,加快建设品质为先、宜居宜业新保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措施发布后来保留保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研究生及取得同等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同等学历留学回国人员)及大专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统称:高校毕业生);首次来保就业创业的3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一级)、技师(技能等级二级)、高级工(技能等级三级)(统称:技能人才)。

对在保就业创业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可参照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本措施发布之前在保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按原有政策执行。


三、主要举措

(一)欢迎落户保定

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凭相关学历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可在我市城镇地区(涿州市除外)办理落户,办理落户和准迁手续时,优先受理,即来即办。支持企业设立集体户,用于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落户。对首次落户我市主城区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每人发放1000元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助力安家乐业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通过盘活现有存量商品房、调剂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经济适用住房、择址建设人才住房等方式,为引进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鼓励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人才住房,所建筑房屋全部由单位(产业园区)自持,仅用于保障引进人才使用,不能上市交易。各级各部门要在立项、规划、规范用地手续以及配套设施保障等方面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才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

鼓励人才向企业聚集。在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取得同等学历且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主城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按照博士每人15万元、硕士每人6万元、本科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费。安家费分别于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和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按5∶5的比例发放。高级技师(技能等级一级)、技师(技能等级二级)分别参照全日制硕士、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安家费。

上述住房保障政策不能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激励吸纳就业

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硕士、紧缺急需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采取选聘方式入职,优先纳编,先加后减;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申报职称评审、办理初次聘用。市属学校在编制限额内要积极接收部属公费师范生,落实编制岗位。

激励企业吸纳人才。对于设置见习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按照《保定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及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责任单位:市委编委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激励在保创业

毕业年度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来保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并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给予每年3000元的租金补贴,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年5000元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入驻定点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初次创业的,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培育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对在“中国创翼”创新创意大赛保定赛区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金资助;代表我省参加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全国“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给予5万元奖金资助。所需资金由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财政局)


(五)激励技能人才成长

在保就业创业的技能人才,获得“保定市金牌技师”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获得“保定市技术能手”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入围世界技能大赛集训队、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前三名、二类竞赛第一名的,职业院校可结合实际直接选聘为实习指导教师。

对选送技能人才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赛并获奖的企业,由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专项保障,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推行新型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促进技能人才培养,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每培训一名学徒每年给予企业40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编委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社会各界引才

支持和鼓励市属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引进现代教学、科研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校毕业生。对在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过程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介绍引进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燕赵英才卡A卡、B卡的,每引进一人,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提供财政贴息贷款

提供个人创业担保贴息贷款。高校毕业生在保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合伙创业或共同创业的,给予最高1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提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贴息贷款。高校毕业生来保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期限2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给予税收减免和财政奖励

高校毕业生在保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发生变动,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录用在事业单位工作或与驻保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将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奖励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一次性奖励给个人。(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保障购房需求

在保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已落户我市的,享受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同等购房政策;未落户我市的,凭毕业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主城区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补缴记录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可以家庭为单位在我市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

驻保高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已迁入学校集体户籍的,可享受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同等购房政策;未迁入学校集体户籍的,凭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家庭为单位在我市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

柔性引进的高精尖和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工作期间住房由用人单位保障;也可凭工作协议以家庭为单位在我市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

非我市户籍人才所购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提供教育医疗服务

对于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博士、硕士,其子女入读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学位情况,参考家长意愿,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附近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子女转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办理转入手续并安排就读学校。

对于引进的高精尖和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可通过申领燕赵英才卡B卡享受医疗保健“绿色通道”和专家咨询服务;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工作按现行政策和经费渠道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支持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在保就业创业工作。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编委办、市教育、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卫健、医保、税务、团市委等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及时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办理程序,明确联系人,不折不扣地抓好政策落地。

(二)落实经费保障。本措施涉及资金,有专项经费保障的按原渠道解决,其余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市本级引进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县(市、区)引进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所需费用按市财政补助50%、县(市、区)财政承担50%的比例执行(企业按纳税口径确定)。市本级承担的费用由市人才发展准备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按时足额拨付、兑现相关经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注重信用建设。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法依规纳入失信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被列入国家、省、市失信黑名单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和企业,拒绝提供财政资金支持。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措施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保定市实施燕赵英才卡(C卡)制度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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