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是沿海经济大省,位居对外开放前沿,历史文化积淀深厚,自然风光秀美,是吸引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一片热土。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才智力引进工作,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为吸引更多重点高校毕业生来鲁施展才华、建功立业,全面推进山东与南京重点高校在人才、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定于4 月16 日举办 2019 年“山东—名校人才直通车”南京站活动。本次活动由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主办。现就活动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地点

时间:2019 4 16 14:0017:00

地点:南京大学鼓楼校区体育馆

温馨提示:请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入场!

二、活动内容

组织30-40家山东省重点企事业单位与南京重点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优秀人才现场洽谈,签订工作意向。

活动详情请登录山东人才网 www.sdrc.com.cn

泰山在这里崛起,黄河在这里入海,孔子在这里诞生,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等国家级战略在此交汇,美丽山东机遇无限,热忱欢迎广大高校毕业生来鲁建功立业。


相关人才政策

国家万人计划

(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支持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支持政策:

1、作出突出贡献的“工程”国家级人选,可优先纳入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等国家科学技术和人才奖励选拔推荐。“工程”国家级人选可按规定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2、支持“工程”人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出国(出境)进修考察等,有计划、有重点的选送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等从事研修工作。

3、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在职务安排、考核评价、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制定相应措施,对其重点培养、大胆使用。事业单位引进“工程”国家级人选而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对于工作需要跨地区选调的“工程”国家级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予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4、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国家级人选,863973 等重大科技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已承担重点项目的,完成项目任务后优先给予持续滚动支持。

5、支持“工程”人选自主组建创新团队,在选题立项、科研管理、人才配置等方面给予更多自主权。对以“工程”国家级人选为核心的研究团队,自然科学基金会按规定优先遴选为创新研究群体。

申报条件:

1、潜心一线科研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含50 周岁)。

2、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创新思维,能够敏锐把握国家战略需相关人才政策求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3、潜心基础研究,揭示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为社会提供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基础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4、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重点科研任务等经历,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有效组织并领导创新团队攻克学术技术难关。

同等条件下,以下人选可优先入选:

1、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发明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及中国青年科技奖等国家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重点资助项目、科研课题主要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科技计划和工程项目等主要负责人。

申报主体:各类企事业单位

申报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省申报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中组发〔201212 号)《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273 号)


国家万人计划

(青年拔尖人才)

支持对象: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重点学科领域的青年拔尖人才

支持政策:给予自然科学领域每人 120240 万元、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每人3060 万元扶持经费;用于开展前瞻性、预研性自主选题工作,购置急需中小设备等;支持周期为 3 年,对成果突出、培养前途大的优秀青年拔尖人才可以连续支持 2个周期。

申报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全职在国内工作的青年拔尖人才。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重点领域崭露头角,获得较高学术成就,具有创新发展潜力,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3、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 35 岁(女性不超过 37 岁);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年龄不超过 38 岁(女性不超过 40 岁)。一般应当取得博士学位。

申报主体:我省所属企业、科研院所及其他系统的自然科学领域人选(驻鲁央企、中央直属院所除外)

申报主管部门:中组部

省申报主管部门: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中组发〔201212 号)《关于印发〈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4 号)《关于印发<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79 号)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支持对象: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支持政策:由国家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每人一次性发给财政特殊津贴 20000 元,并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才(以下为企业人才相关条件)现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近 5 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获得国际上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申报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省申报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政策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 号)


泰山学者工程

(攀登计划)

支持对象:创新能力突出,发展潜力巨大,研究方向处于世界科技前沿领域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

支持政策:

1、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攀登计划专家及团队 35 万元人才津贴,35 万元科研补助经费

2、省内各部门在经费投入、重大科技专项、学科建设、科技奖励、人才工程、平台建设等方面,向攀登计划专家倾斜。优先推荐攀登计划专家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科技项目、创新平台。

3、所牵头的项目、平台优先列入省市各类重点项目或平台支持范围。事业单位在岗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直接聘任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在医疗保健、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享受省级高层次人才待遇。

4、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支持泰山学者担任各级党委、政府顾问。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中国国籍,属于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年龄(按遴选年 6 30 日实足年龄计算)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

2、坚持在一线从事科研、攻关等工作,具有冲击世界科技前沿的能力。

3、近五年,作为前两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首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奖励。

4、近五年,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或被授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国家级荣誉称号,或作为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主持 973 项目、863 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或作为前两位作者(含通讯作者)在《自然》、《科学》或相当学术层次的刊物发表论文,并有较高的引用率。

5、有两位以上同一学科领域的院士提名推荐。

(二)单位条件

1、作为独立法人运行的、企业性质的科研院所,且承担一定的公共科研任务,必须提前征得省科技厅同意。

2、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的专业领域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

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05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053167876487

申报时间:每两年申报一次,每年 3 月份部署当年申报工作。

政策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36 号)《关于印发〈泰山学者攀登计划实施细则〉〈泰山学者特聘专家计划实施细则〉〈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组发〔201454 号)



泰山学者工程

(特聘专家计划)

支持对象:在一线从事科研攻关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支持政策:

1、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全职选聘特聘专家及团队 35 万元人才津贴,5 万元科研补助经费;给予每位兼职选聘特聘专家及团队 10 万元人才津贴,10 万元科研补助经费。管理期内,兼职选聘的特聘专家如将人事关系变更到用人单位,并签订 5 年以上聘用合同,省财政一次性发放 100 万元人才津贴。

2、所牵头的项目、平台优先列入省市各类重点项目或平台支持范围。事业单位在岗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直接聘任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在医疗保健、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享受省级高层次人才待遇。

3、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支持泰山学者担任各级党委、政府顾问。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年龄(按遴选年 6 30 日实足年龄计算)不超过 55 周岁,优先推荐 45 岁左右的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者。

2、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取得博士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近五年发表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作为首位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社会成果奖励或海外重要奖项。

4、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海外重大科研项目。

5、全职人选须是申报单位在岗在册工作人员,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要达到

9 个月以上。省外兼职人选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要达到 2 个月以上,并具备上述14 款条件,同时须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的学术科研水平,与申报单位合作密切,有明确的合作项目,目标任务明确,能够填补我省重要学科、领域空白。

(二)单位条件

1、作为独立法人运行的、企业性质的科研院所,且承担一定的公共科研任务,必须提前征得省科技厅同意。

2、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的专业领域拥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学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优先支持有国家级创新平台依托的专业领域。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

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056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053167876487

申报时间:每两年申报一次,每年 3 月份部署当年申报工作。

政策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

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36 号)《关于印发〈泰山学者攀登计划实施细则〉〈泰山学者特聘专家计划实施细则〉〈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组发〔201454 号)




泰山学者工程

(青年专家计划)

支持对象:具有较强科学研究和创新潜能的青年学术拔尖人才

支持政策:1、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位青年专家 10 万元人才津贴,10 万元科研

补助经费。

2、所牵头的项目、平台优先列入省市各类重点项目或平台支持范围。事业单位在岗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直接聘任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在医疗保健、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享受省级高层次人才待遇。

3、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支持泰山学者担任各级党委、政府顾问。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年龄(按遴选年 6 30 日实足年龄计算)不超过 40 周岁,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取得博士学位,一般应具有海外科研工作经历。

2、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或引进后全职来申报单位工作。

3、申报时首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参与 973 项目、863 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或是院士、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特聘专家等领衔的创新团队成员。4、全球 TOP200 高校(参照英国泰晤士报副刊年度评审结果)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在读期间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破格申报。

(二)单位条件

1、作为独立法人运行的、企业性质的科研院所,且承担一定的公共科研任务,必须提前征得省科技厅同意。

2、申报单位在申报的专业领域拥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学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优先支持有国家级创新平台依托的专业领域。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

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056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053167876487

申报时间:

每两年申报一次,每年 3 月份部署当年申报工作。

政策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36 号)《关于印发〈泰山学者攀登计划实施细则〉〈泰山学者特聘专家计划实施细则〉〈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组发〔201454 号)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

支持对象:高效生态农业领域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

支持政策:

1、省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 100 万元;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发放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2、通过省农业科技发展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不低于 200 万元的项目支持。

3、在项目申报、政府采购、分配激励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国内人才须在近 5 年内主持过高效生态农业方面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涉农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与高效生态农业相关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2、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 2 个月。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单位条件

1、拥有相关领域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2、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 1000 万元的风险投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3、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05316677708166777079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政策文件: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36 号)《关于印发〈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组发〔201523 号)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传统产业创新类)

支持对象:传统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

支持政策:

1、省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 100 万元;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发放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2、省级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不低于 200 万元的项目支持。经费按省科技计划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3、在项目申报、政府采购、分配激励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国内人才须在近 5 年内主持过相关产业领域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励;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相关产业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

2、人才所承担的项目符合我省工业转型升级重点要求,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

3、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 2 个月以上。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须拥有相关领域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2、申报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5%

3、申报单位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处:053186062354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政策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36 号)《关于印发〈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组发〔201523 号)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

支持对象: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

支持政策:

1、省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 100 万元。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 100 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2、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一次性或持续支持方式,给予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3、在项目申报、政府采购、分配激励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坚持长期从事研发工作,能够在一线潜心研究,一般应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海外人才一般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3、所从事研发领域符合产业创新发展趋势,能够满足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要求,研发成果对产业技术进步贡献突出。

4、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 2 个月以上。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 4000 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 1000 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500 万元。

2、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 5%(对于销售额超过 10 亿元的企业,可以放宽到 3%)。

3、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三)申报单位为法人制创新平台,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

2、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人才基础。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330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政策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36 号)《关于印发〈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组发〔201523 号)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创新类)

支持对象: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

支持政策:

1、省财政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 100 万元。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再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 100 万元;期满验收优秀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2、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领军人才所实施创新项目 200 万元—300 万元的经费补助。

3、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分配激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国内人才,近 3 年内须在促进服务业相关领域创新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担任国内知名服务业企业高级管理职务;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服务业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有主持研究开发服务业商业模式、技术应用、服务产品的经验。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 2 个月以上。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单位条件

1、在山东境内注册登记 1 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且上年度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 万元。

3、企业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三)所申报创新项目条件

1、实施项目以科技信息等高新技术为依托,主要研究开发新的服务业商业模式、经营业态和新技术应用以及其它新兴服务产品。

2、有商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新实施的项目当年投资占总投资的 30%以上。已获得风险投资投入的项目可优先考虑。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协调处:053186191764

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政策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36 号)《关于印发〈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鲁组发〔201523 号)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科技创业类)

支持对象: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省创办科技企业的领军人才及创业团队

支持政策:

1、获得我省本地企业投资,共同投入实际到位资金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省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 200 万元;其他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创业启动资金100 万元。

2、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财政资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投资保障,最高金额 200 万元。

3、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补助,每名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为 100 万元。

4、创办企业在高新区内的,享受科技型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享受留学人员相关政策支持。

5、各有关部门对落户本区域内的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人才经费、创业场地、投融资服务等配套支持;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6、对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

2、在海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

3、为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

(二)单位条件

1、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 1 年至 5 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 1 年,须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3、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或最近一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 万元。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才):053186198051

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工作处(其他人才):053166777330

申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政策文件: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36 号)《关于印发〈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组发〔201524 号)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产业技能类)

支持对象:

引领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技能攻关的产业技能领军人才

支持政策:

1、省财政对入选的每名领军人才给予 50 万元的经费资助。在用人单位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经费资助;用人单位已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的,除已享受技师工作站支持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经费补助。

2、用人单位给予每位领军人才不低于 50 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

3、领军人才享受省首席技师各项待遇(省政府津贴除外),在居留落户、子女

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申报条件:

(一)人选条件

1、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国家级高技能人才称号,或者为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者为世界技能大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及其指导专家。

2、具有绝招绝技、国家发明专利、重要技术革新成果,参与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等。

3、传技带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良好的团队管理能力,能够为所在单位培养出一大批技能骨干人才。

4、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优先支持 45 周岁以下的年轻优秀高技能人才,外籍申报人选的年龄可放宽到 65 岁。

5、优先支持从省外、国(境)外引进高技能人才,引进后须全职在申报单位工作。

(二)单位条件

具有行业领域领先的技能技术创新成果,建立了完善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激励制度,具备良好的技能技术创新氛围。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198051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参照当年申报通知。

政策文件: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36 号)《关于印发〈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产业技能类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组发〔201525 号)



山东省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

支持对象:

1、杰出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The Nobel PrizePhysicsChemistryPhysiology or MedicineEconomic Sciences)、格拉芙奖(Crafoord Prize of the Royal Swedish Academy)、沃尔夫奖(The Wolf Prizes)、泰勒奖(Tyler Prize for Enviromental Achievement)、菲尔兹奖(Fields Medal)、维特勒森奖(The Vetlesen Prize)、拉斯克奖(Lasker Medical Research Awards)、图灵奖(A.M. Turing Award)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均含外籍院士);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最高学术机构会员;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副主席;全球自然指数(Nature Index)最新排名前 100 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校长(院长)、副校长(副院长);世界 500 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其他获得国际权威机构认可的杰出人才。

2、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全球自然指数最新排名前 100 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重点学科带头人;近 5 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首位完成人;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等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且现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首席科学家或技术负责人;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与上述人才水平层次相当的其他领军人才。

支持政策:

1、杰出人才。管理期内省财政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 50%比例给予人才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对其项目按科研补助、研发攻关、平台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实施总投资额的 30%给予综合资助,最高资助 5000 万元。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创办企业 5 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省级引导基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人才及创业团队,每延迟 1 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 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2、领军人才。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 50 万元人才津贴。领军人才项目支持方式参照杰出人才执行,其中,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最高资助不超过 3000 万元;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4000 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

3、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经费根据约定任务实施进度分三次安排,确定引进后,首期拨付 50%,经主管部门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通过后分别拨付 30%20%

4、引进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直接颁发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享受《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鲁人社发〔201563 号)有关政策待遇。

申报条件:

(一)杰出人才全职引进条件

1、创新类:(1)人才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全职劳动(聘用)合同,其中,外籍人才须在我省缴纳社会保险。(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人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每年不低于 100 万元;企业为人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每年不低于 200 万元。(3)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人才牵头主持的科研攻关、平台建设项目,提供不低于 3000 万元的资金投入;企业为人才牵头实施的科技研发项目,提供不低于 3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投入,项目产业化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4)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或发文公布后 3 个月以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5)人才为近 3 年引进的,或发文公布后 3 个月以内全职到岗的。

2、创业类:(1)人才作为主要创办人,在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本人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 30%以上。(2)人才不能在省外海外创办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同类企业,项目产业化要落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3)公司成立时间不超过 3 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4)企业注册资金和实际到位资金均不低于 5000 万元。(5)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有成功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团队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专业人才,具备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

(二)杰出人才柔性引进条件

1、柔性引进仅受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申报。

2、人才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作协议,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方式,每年来我省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2 个月。

3、单位为人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每年不低于 100 万元。

4、单位为人才牵头主持的科研攻关、平台建设项目,提供不低于 1000 万元的资金投入。

5、团队核心成员要有不少于 2 名从省外海外全职引进的。

(三)领军人才全职引进条件

1、创新类:(1)人才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 4 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全职劳动(聘用)合同,其中,外籍人才须在我省缴纳社会保险。(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人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每年不低于 50 万元;企业为人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每年不低于 100 万元。(3)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人才牵头主持的科研攻关、平台建设项目,提供不低于 1000 万元的资金投入;企业为人才牵头实施的科技研发项目,提供不低于 3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投入,项目产业化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4)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或发文公布后 3 个月以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5)人才为近 3 年引进的,或发文公布后 3 个月以内全职到岗的。

2、创业类:(1)人才作为主要创办人,在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本人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 30%以上。(2)人才不能在省外海外创办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同类企业,项目产业化要落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3)公司成立时间不超过 3 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4)企业注册资金和实际到位资金均不低于 5000 万元。(5)创业团队核心成员有成功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团队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专业人才,具备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能力。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发展改革委区域发展政策处:053186191308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

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056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053167876487

申报时间:采取批次申报和随时受理相结合的方式,批次申报具体时间参照申报通知。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组发〔201625 号)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支持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长期在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支持政策:

1、管理期内,由省政府给予科技奖金 6 万元,按年发放。同时享受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省政府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最高标准的津贴或科技奖金。入选“泰山”“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的,不重复享受省政府津贴或科技奖金。

2、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可到当地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所在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查体。

3、在职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或多次共计 1020 天的休养。休养期间支出的交

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依据现有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4、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符合调动政策的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申报条件:

申报人选具有中国国籍,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

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

奖励或省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

2、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 SCIEISSCI 等收录论文。

5、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的、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 等收录论文。

6、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国家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8、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9、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申报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申报时间: 2 年选拔一次,具体时间参照选拔通知。

政策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43 号)


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服务对象:

从海内外引进和自主培养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高层次外国人才和国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技能人才等。

服务内容:

1、出入境、工作许可和居留。对引进外国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居留等便利。符合条件的外国高层次人才,由省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5 10 年、多次入境的 R 字签证。外国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在山东省工作的,可申请办理 2-5 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户籍办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山东省的,可以选择在省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

3、住房保障。支持各地通过新建或购买合适的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等。降低柔性引进人才在鲁购房门槛,来鲁开展项目合作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在购买省内首套住房时,享有本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住房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高层次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租房提供便利,同时按规定发放相应的租房补贴。

4、编制管理。全职引进到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人员控制总量)内直接办理纳入实名制管理手续;已满编超编的,可先使用事业单位精简压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编制专户。

5、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打通高层次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层次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6、岗位聘用。全职引进到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根据资格条件突破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使用特设岗位聘用。

7、薪酬管理。全职在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的,其薪酬在管理期内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高层次人才转化科研成果获得的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通过项目资助、生活资助等方式,柔性引进、灵活使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8、配偶就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一同来鲁并愿意在山东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的 2 倍,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 3 年。

9、子女入学。支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保障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海外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的子女选择当地公立中小学(含幼儿园)就读的,由当地教育部门按规定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选择国际学校或民办学校的,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入学。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的子女,根据相关规定可在居住地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划内安排入学。

10、医疗保健。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可享受设区的市、县(市、区)指定三甲医院预约就诊、专员陪同、专家诊疗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符合保健证办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可到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用人单位每年为高层次人才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11、社会保险。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中央和省直驻济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人事)关系的,可随单位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省直各项社会保险。

12、交通服务。高层次人才在省内各大机场、客船(轮渡)码头和火车济南站、济南西站、青岛站、青岛北站出行时,凭“山东惠才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日当次飞机(客船、火车)票,本人及一名陪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领审验时,可优先办理。

13、旅游服务。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享受免费进入山东省内 3A 级以上旅游景区及国家森林公园服务。

14、健身服务。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享受在山东省内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

15、休假疗养。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专家休假活动。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人才工程政策享受休假疗养待遇。

16、工商服务。高层次人才申请工商注册服务时凭“山东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即时审核、限时办结。

17、税务服务。(1)从海外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5 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2)学成后在海外停留时间不超过 2 年的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自入境之日起 1 年内凭有效出入境证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材料,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免税汽车手续。

18、科研服务。高层次人才需要借助省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对其使用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19、海关服务。(1)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2)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下列科研、教学物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科学研究和教学必需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标本、模型;教学用幻灯片;实验用材料。(3)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以下自用物品: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 1 件;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其他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 20 种商品除外)。

20、金融服务。(1)高层次人才在省内指定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凭“山东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窗口或预约专员服务。(2)各级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为高层次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3)高层次人才来山东省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山东省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业务。

21、政策宣传支持。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省内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人才支持政策宣传活动。申报新的国家或省重点人才工程时,享受服务专员“一对一”政策推介和咨询服务。

22、产业环境考察。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省内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机构组织的产业环境考察活动。

23、合作项目推介。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类人才交流、联谊活动,优先获得相关企业创新创业项目需求汇编,优先享受重点对接交流项目推介服务。

人员条件:

1、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组发〔201625 号)引进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2、经省内单位推荐,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全国创新争先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等。

3、入选山东省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入选者,“外专双百计划”个人入选者和入选团队核心成员,齐鲁文化名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一等奖首位获得者,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等。

4、省内单位引进的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入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省直有关部门设立的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其中,全职引进到省内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

5、省内单位引进的世界 500 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岗位上有 3 年以上工作经历、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学位人员,具有较好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以及其他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

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053188597979

政策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5 号)


山东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


服务对象:来鲁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服务内容:

1、开辟税收“绿色服务通道”,优化服务功能和内容,提供纳税预约、咨询等个性化税收服务项目。

2、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1)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助、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级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3)省、市、县人民政府、用人单位引进的外籍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标准内的出差补贴、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的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4)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中,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获得的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5)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6)各类高层次人才因来鲁创业、就业取得科研启动经费、活动经费、资助经费等性质的经费,用于公务支出的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7)人才引进单位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8)各类科技人才或来鲁投资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科技发明、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在 5 年内分期缴纳。(9)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1

省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759

政策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 号)


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

设置条件和数量等级:

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准设置的相应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或技术工工勤技能岗位没有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1)引进事业发展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专门人才及其团队的。(2)开展国内外项目合作,或者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与课题,本单位工作岗位和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聘用知名专家、学者联合攻关 1 年以上的。(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确需设置的。

2、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不低于本单位相应常设岗位的任职条件,所在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的,应当高于本部门(单位)同类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3、各等级特设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4、特设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 5%,且最多不超过 50 个。事业单位在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工工勤技能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或技术工岗位总量的 2.5%,且最多不超过 10 个。

5、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6、根据工作需要,一般设置岗位等级如下:省属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申请设置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镇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上岗位或者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

人员聘用、考核和待遇:

1、特设岗位人员聘用应当符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等有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基本任职条件应当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等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对特设岗位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岗位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3、特设岗位实行聘期管理。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每个聘期一般不超过 5 年,因工作任务未按期完成需要延长的,须按规定程序经审核备案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期限,但最多不超过 3 年。

4、特设岗位所聘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等级执行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参加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属于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5、特设岗位聘用人员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统一政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主管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902283

政策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54 )


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

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其他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

2、主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人员。

3、由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或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人员所组建高水平创新团队的成员。

4、获得金钟奖、梅花表演奖等行业领域国家级奖项人员。

5、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 5 名人员及其指导教师。

6、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界锦标赛(奥运会项目)前三名和全运会冠军的退役优秀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7、其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支持政策:

1、事业单位特聘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2、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应当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3、采取特聘方式进入我省工作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获得各级相应的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等政策规定的待遇.

实施程序:

1、成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均由业内知名专家组成。

2、组织评议。评议委员会对拟聘用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进行评议,确定拟聘用人选和聘用岗位。

3、公示。拟聘用人员及聘用岗位信息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4、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员聘用和岗位聘用手续,纳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根据备案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关待遇。

主管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0531-82957607

政策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22 号)


2019 年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

招聘范围和数量:

1、招聘范围。“青优计划”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和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十强产业领域,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海洋强省战略等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全球 TOP200 高校(参照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 100 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的青年学者,以及在本领域取得突出原创性成果的优秀青年人才进行招聘。

2、招聘数量。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编制或人员控制总量内,结合岗位空缺和用编进人计划安排情况,综合分析单位人才队伍实际情况,研究确定“青优计划”的具体招聘数量。

人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科研、教育等公共服务事业;

3、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专业或技能条件;

4、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对急需紧缺专业或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6、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应届毕业生须在 2019 12 31 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学位在国(境)外取得的在港澳台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在报名时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或我国驻外机构的有关证明材料。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招聘程序:

1、招聘方式

“青优计划”采取校园招聘、网络招聘、海外招聘等灵活招聘方式,对招聘时间、地点等不作统一要求。可依托“齐鲁之约”系列引才活动、“山东—名校人才直通车”活动、中国山东海内外高端人才交流会和各类人才交流会,注重发挥山东省海外引才工作站、校友会、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驻外办事处等机构渠道作用,注重提高招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组织招聘,也可分批组织招聘。

2、招聘程序:(1)确定年度招聘计划。省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研究确定本年度“青优计划”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包括岗位条件、招聘人数、招聘方式、考试考察方法、组织领导、纪律监督等内容,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事前不再报送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备案。(2)发布招聘信息。省属事业单位根据招聘方案,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官方网站、招聘面向的重点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网站和网络媒体发布具体招聘信息。对适合海外留学人员应聘的岗位,可同时在“山东国际人才网”、相关引才机构或平台的网站和网络媒体发布。(3)报名及资格审查。可采取现场报名、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贯穿整个招聘过程。(4)考试考察。重点测评应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发展潜力,可采取答辩、试讲、专业测试、面谈交流、专家评价等形式,也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进行。(5)体检。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规定对拟聘用人员组织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公示。对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及聘用岗位,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

7)聘用。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有关规定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人员聘用备案。聘用备案时应提供“青优计划”实施情况、经主管部门书面审核同意后的公开招聘方案、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的拟聘用人员公示名单、招聘人员基本信息、招聘过程中违纪违规及存在不诚信情形人员信息。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 12 个月。期满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培养和使用:

各事业单位对“青优计划”人才要重点培养使用。

1、优先参加定向委培、学习进修、跟班学习、继续教育、实践考察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

2、优先参加国(境)外考察访问、出国深造、学术交流、进修学习。优先选派“青优计划”人才参加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到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院所、企业等培训进修,按不同类别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资助。

3、优先选配高层次人才作为导师,结对帮扶培养,指导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等,吸纳培养对象参与导师科研项目。

4、优先安排承担重大课题、创新项目、科技攻关等重点任务。省自然科学基金对 40 岁以下青年人才的支持比例逐步提高到 60%,提高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 40岁以下青年人才资助比例,支持“青优计划”人才积极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各类项目。

5、由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放在专家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安排多岗位锻炼,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鼓励“青优计划”人才参加服务基层活动,支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青年优秀人才到基层挂职锻炼、兼职服务或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支持双方联合申报省级各类科技项目、联合转化科研成果;挂职、兼职期间的发明专利应用情况及技术转让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横向课题可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指标。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依托省级人才工程加大支持力度,加快集聚高层次青年人才。完善实践锻炼机制,分期分批推荐高校、科研院所的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到党政机关、基层一线挂职。

6、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经专家委员会评议,事业单位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通过申请特设岗位的方式予以聘用。

7、从海外引进的“青优计划”人才,不受在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青优计划”人才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8、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议事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的青年优秀人才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人选等。

服务和待遇:

1、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青优计划”成长联系服务机制,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慰问等形式,密切与“青优计划”人才的联系,了解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难。

2、将“青优计划”人才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衔接,协调推进,加强支持。符合条件的“青优计划”人才,可优先申报“泰山”“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青年科技奖。对有在国(境)外留学经历、回国后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

3、对通过“青优计划”引进,且与事业单位签订不少于 3 年聘用合同的全球TOP200 高校或全球自然指数前 100 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的青年学者,以及在本领域取得突出原创性成果的优秀青年人才,按照在事业单位工作每满 1 年补贴 5 万元,最高补贴 3 15 万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相关经费由省财政承担。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结合财政综合补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青优计划”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安家费等,发放标准及范围由单位根据人选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青优计划”人才中的博士经单位同意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在站期间可参照“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人员向省财政申领生活补贴(不再重复申领前文第三条中的相关生活补贴)。

5、高校、科研院所“青优计划”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 70%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固队,收益分配事先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进行。对上述人才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承担的财政科研项目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以及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中于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引进高层次“青优计划”人才和团队等所需资助经费,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6、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青优计划”人才奖励的,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 号)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青优计划”人才获得的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按照《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青优计划”人才等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规定的,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7、事业单位对“青优计划”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合理确定“青优计划”人才的薪酬水平。“青优计划”人才经省人才工作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其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所需经费在绩效工资总量外单独核定。鼓励事业单位为“青优计划”人才办理补充商业养老、医疗保险。

8、“青优计划”人才中,未在所居住的省内城市购房的,可按照当地政策申请购买或租住人才公寓;择业期(毕业 3 年内)来鲁工作博士在省内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贷款额度方面,可给子其适度政策优惠。

9、允许“青优计划”人才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随迁,按照自有产权住房、使用权住房等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落户。“青优计划”人才随迁子女入读幼儿园、中小学校享受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由实际居住地或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安排就读。“青优计划”人才配偶愿意在山东就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通过公开招聘、特聘等方式予以聘用。

10、“青优计划”人才符合条件的,获得各级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等政策的支持。

其他相关事项:

1、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坚持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青优计划”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一律回避。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负责对“青优计划”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对未按照规定范围、程序组织的,不予办理聘用手续;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2、有关考试报名、资格确认、成绩查询、结果公示等可通过“青优计划”APP手机客户端查询。

3、对引进的“青优计划”人才,事业单位可以视情况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最低 5年的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

4、未尽事宜,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申报主管部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2957607

政策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8 部门关于实施 2019年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8 号)





山东省博士后政策

一、山东省博士后专项资助及人才计划

1、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

主要内容: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是山东省财政设立的用于资助全省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新研究的启动经费,重点资助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的研究项目,支持他们从事原创性、基础性、前瞻性和重大公益性课题研究,一等资助 10 万元,二等资助 5 万元,三等资助 3 万元。

2、山东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主要内容:结合国家及省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瞄准国家及省重大战略、战略性高新技术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每年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为青年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宽松的科研环境,培养造就一批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山东省财政给予每人两年 40 万元的资助,其中 25 万元为博士后日常经费,15 万元为科研经费资助。

3、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

主要内容: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 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的,在站时间每满1 年可申领一次生活补贴,标准为 5 万元/年,最高补贴 3 15 万元;出站后留鲁工作并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申领省财政一次性补贴 15 万元。

4、山东青年英才开发计划

主要内容:每年从省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选派一定数量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进行访学交流或科研合作,留学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省财政给予一定资助。

二、进站申请

1、进站条件: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且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 3 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35 周岁以下(不到 36 岁生日)。申请进入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8 周岁以下(不到 39 岁生日);申请进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和医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 40 周岁以下(不到 41 岁生日),具体进站年龄以流动站实际要求为准。申请进入工作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 40 周岁以下(不到 41 岁生日),具体进站年龄以工作站实际要求为准。

2、招收类型:

招收类型主要有流动站自主招收、工作站独立招收、工作站联合招收、国家专项计划招收、重大项目招收等 5 种招收类型。

3、进站档案及户口管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纳入设站单位人事管理范围,无在职单位的人员进站后应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常住户口。

4、外籍人员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外籍人员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与国内博士后研究人员执行同样政策。我省为来鲁工作的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便利,按照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确定的在站时间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

三、在站管理

1、身份定位: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算起。出(退)站人员在站工作时间计入工作年限。

2、管理方式:

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在职人员的,设站单位还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所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所签订合同或协议是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及产生人事(劳动)纠纷时,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仲裁的重要依据。

3、在站时间:

设站单位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 2-4 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 6 年。

4、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从 2006 7 1 日起,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具体情况参照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 号)执行。企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由企业性质的设站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协商确定,按照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执行。

5、社会保险:

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其福利待遇、成果转化奖励等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后在我省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参加职称评审和岗位竞聘,其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自进站以来首次参加职称评审,以及在站或出站后岗位竞聘的依据。

7、在站期间出国: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结合博士后研究工作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

8、退站: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博士后研究,可向设站单位提出退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 6 年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四、期满出站

1、出站条件:

按照设站单位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通过设站单位出站考核后期满出站。

2、出站就业: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分配工作,除与原在职单位或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有聘用(劳动)协议的人员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3、出站档案及户口管理:

期满出站并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博士后人员,其人事档案应转至其出站后接收单位,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接收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配偶如为学生集体户口或其他限制迁移类户口,不能办理户口随迁手续)。简化省外博士后研究期满出(退)站后来鲁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落户证明手续。省外博士后出(退)站后,可直接凭全国或其他省(区、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落户证明材料,到落户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落户。与博士后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户口。

4、鼓励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留鲁(来鲁)工作:

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愿到我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

主管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山东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0531-86959280


重点企业引才

支持对象:

造纸、纺织、家电、汽车、工程机械等《山东省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52020 年)》明确的 18 个传统优势行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海洋、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十三五”时期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骨干创新企业。

支持政策:

入选企业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公布为“山东省引才工作重点支持企业”。给予每个重点支持企业 2 个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相关类别配额,2 年内有效。所得配额不占用所在市和企业年度申报指标。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基础,人才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有健全的财务和管理体系,依法诚信经营。

2、创新能力较强:(1)近 5 年,单位或个人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累计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不少于 10 项,承担过国家、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2)拥有相关领域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3)近 3 年每年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3.5%

3、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近 3 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 5 亿元、利税不低于 1 亿元。

4、对人才工作重视程度高,有完善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制度体系,人才集聚度比较高,近 5 年有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国家和省级重点人才工程,未来有方向明确、思路清晰、切实可行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计划。对达不到第 23 条标准要求,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也可申报:(1)有 2 名以上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国家和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2)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和成长性良好,近 3 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不低于2000 万元,且年均增长不低于 20%;(3)近 3 年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10%;(4)企业中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占比不低于 20%

申报主管部门: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0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处:053186062354

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219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引进高层次产业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组发〔201626


风险提示:求职者谨防不法分子冒充用人单位进行诈骗,以担保或者其他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如办卡费、押金、培训费),扣押或以保管为名 索要身份证、毕业证及其他证件等行为,均属违法,请您提高警惕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