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英才兴蒙”工程若干政策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想和党中央关于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进一步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将“草原英才”工程升级为“英才兴蒙”工程。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焦重点领域吸引聚集人才。

落实“四个面向”战略方向,聚焦完成“五大任务”、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大力引育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着重引育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高层次人才,以及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育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分类及认定参考标准》划分为6类。支持高层次人才作为带头人组建团队,团队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鼓励团队吸纳一定比例的本土成员。支持团队形成的科研成果在本土转化。



二、加大刚性引进人才科研经费支持力度。

根据高层次人才所属领域、类别及其所实施项目评审情况,分类给予科研经费支持。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领衔团队,按项目分别最高给予1.5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创新平台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领衔团队,按项目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四类人才领衔的职业技能开发团队,按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五类、六类人才或其团队,经认定后择优给予10万至5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团队中其他核心成员为一至三类人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科研经费支持。



三、创新柔性引才方式路径。

充分发挥人才飞地引才聚才作用,全区各类创新主体在发达地区设立的研发中心、科创飞地、离岸创新基地及其全职聘用人员,在区内开展科研和成果转化的,在申报人才项目、科技创新项目等方面与区内单位和人才享受同等政策。对被聘为自治区政府特聘顾问的柔性引进院士,一次性给予3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柔性引进的一至四类人才领衔的团队,根据项目评审情况择优给予50万至200万元科研经费,协议期内由用人单位给予团队带头人相应劳务报酬。



四、落实科研经费保障渠道。

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一类、二类人才领衔的团队,科研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三至六类人才领衔的团队,科研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80%,其余部分由引进单位承担。引进到企业的一至四类人才领衔的团队,申报项目符合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经评审后,由自治区重点产业基金或科技协同创新基金给予支持。五类、六类人才如不具备组团条件,所需科研经费由引进单位根据工作实际予以保障。科研经费中由财政承担的部分,财政资金按科研项目实施计划分3至5年拨付。柔性引进的人才及团队,科研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对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科研成果具有本土产业化能力的团队,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经费支持。盟市、旗县(市、区)引进的人才及团队,由盟市、旗县(市、区)参照自治区做法给予支持,自治区择优给予一定支持。



五、强化本土人才培养激励。

建立人才成长全周期跟踪培养机制,本土人才及其团队叠加享受晋级激励、滚动支持等扶持政策。对培养新增的一至四类人才,由自治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自主工作经费支持,对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一定人才工作经费支持。每年选育50个左右由一至六类本土人才领衔的团队,根据其科研项目评审情况,分3年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其中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给予100万至30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给予30万至50万元。实施青年拔尖人才专项培养计划,支持本土青年人才领衔科技攻关任务,每年选拔50名左右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其中自然科学领域和工程技术领域每人10万至2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每人5万至10万元。实施科研团队滚动支持计划,对完成预期目标且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团队,待一轮支持期满后择优给予新一轮支持,对于特别突出的给予强度加倍的延续资助。



六、畅通人才引育“绿色通道”。

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一至六类人才,经认定符合备案条件的,通过“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列编注册手续,实行容缺受理、即收即办;本单位编制不足的,可使用人才专项编制。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一至六类人才,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可通过“绿色通道”列编注册为事业编制人员。盟市及所辖旗县(市、区)事业单位“绿色通道”人才引进政策由各盟市统筹制定。



七、强化人才薪酬激励。

引进培育的一至六类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薪酬待遇可参照一类人才税前薪酬不低于300万元/年,二至四类人才税前50万至300万元/年,五类、六类人才税前15万至50万元/年的标准执行,特殊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



八、加大职称评聘倾斜力度。

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成果、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的本土人才,以及引进的六类以上优秀人才,可通过自治区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足的,可设置特设岗位。三类以上人才可不受正高级岗位受聘年限和所在单位岗位设置数量限制破格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国家规定延迟退休。



九、不拘一格用好人才。

对符合任职条件、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可到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任职。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可选配学术造诣较高的人才担任学术副职或内设机构学术副职。各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高层次人才的联络、沟通和服务工作。按规定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为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十、实行人才礼遇优待。

构建“一码通”人才服务体系,为一至六类人才分类发放人才卡,并享受医疗重点服务保障。一至六类人才可享受机场、车站优先通道待遇。优先推荐一至四类人才参加自治区专家学术休假活动。



十一、解决人才后顾之忧。

一至六类人才在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分类给予协调解决。



十二、组织实施。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英才兴蒙”工程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促落实,重点对一至四类人才建立台账,跟踪落实政策服务保障。五类、六类人才由区直单位、盟市建立台账,跟踪落实政策服务保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做好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发布、引进组织、引才手续办理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9月6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厅发〔2011〕64号)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自治区此前出台的人才引育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分类及认定参考标准






为做好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制定如下人才分类及认定参考标准:


一、I类人才认定标准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5.国家实验室主任。

6.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符合“两院”院士标准的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二、II类人才认定标准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人才计划相应层次人才。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主要完成人。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正式候选人。



三、III类人才认定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2.国家人才计划相应层次人才。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5.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主要完成人。

6.“国家卓越工程师”获得者,“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带头人。

7.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



四、IV类人才认定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含海外)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人才计划相应层次人才。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

3.国家重点学科、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研究中心等国家重点科研平台学术(技术)带头人。

4.国内一流学科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

5.省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完成人。

6.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和自治区外横向项目资金支持,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类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类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人才;近五年内以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累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人才。

7.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大国工匠,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



五、V类人才认定标准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2.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主要完成人。

3.省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国内一流学科所在高校、省部级直属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

5.国内一流学科的正高级职称博士生导师。

6.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所需,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获得2个以上本业务领域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业绩成果突出的复合型人才。

7.取得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博士学位,并获得业内公认较高学术成就的人员。

8.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人员。

9.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



六、VI类人才认定标准

1.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

2.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所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取得博士学位人员(海外毕业按当年度英国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排名、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500名执行)。

4.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所需,年薪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研发人才;或上年度在自治区内纳税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

5.省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高层次人才认定主要采取本人提出申请,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认定的方式进行。对于按照本《标准》难以明确界定、确有特殊才能的实用人才、专门人才、新型业态人才等,达到相应层次人才水平并经行业知名专家举荐的,可提出认定申请,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评审后认定。本《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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