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1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重庆两江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努力把重庆两江新区建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打造“人才高地”,现就重庆两江新区引进符合渝府发〔2009〕58号文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安居政策

 第一条  结合两江新区2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在优先保障各类创业人才居住需求的同时,为高层次人才打造100万平方米“专家公寓”。高层次人才最高可享受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可给予最高每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二条  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合理布局并建设适应两江新区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需要的各类中小学、幼儿园,逐步引入全市、全国乃至全球优质教育资源,着力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高层次人才未成年子女需在两江新区入学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在部分学校设立国际班或建立国际学校,做大做强国际教育开放平台。

第三条  按照双向选择为主、推荐协调为辅的原则,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高层次人才配偶愿意在两江新区就业的,由用人单位积极帮助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推荐就业。

 

第二章  科研政策

 第四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和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创新创业基地等平台建设。对新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根据进站院士人数每年给予人均最高5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鼓励重点产业领域的骨干企业组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工作站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并根据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情况每年给予人均最高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大胆实施科研项目。对高层次人才主持并经两江新区审核确认的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主持重大科研项目并获国家及国家部委、重庆市科技计划资助的,予以不低于国家、重庆市拨款50%的配套资金支持。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使用国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予以实际使用费用30%的资助。

第六条  帮助挖掘和拓展产品市场空间。高层次人才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产品或服务的,优先列入两江新区采购使用目录,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采购使用。

 

第三章  创业政策

 第七条  设立科技人才创业园(创新创业城),搭建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孵化平台,为高层次人才到两江新区创业提供临时办公场所和政策咨询、风险评估、培训实作、研发(二次开发)中试、投融资等相关配套服务,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科技保险,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6+3”产业战略布局,推进“一心四带八基地”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平台。

第八条  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携带科技成果或高新技术项目来两江新区创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经两江新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可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的2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并可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培训政策

 第九条  每年资助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内外技术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实效,给予不低于培训费用60%的资助。鼓励企业开展内部培训,积极为高层次人才参加短期培训、专题讲座、考察学习、远程教育、进修深造等创造条件。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在一年内可向用人单位申请享受1次研修津贴。学术类津贴:根据举办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津贴为1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的,津贴为50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的,津贴为3000元。进修类津贴:根据进修地点不同执行相应标准,在国外进修的,津贴为1万元;在国内(含港澳台)进修的,津贴为5000元。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引进人才团队,广泛开展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猎头机构的合作,整体引进具有高端研发、产品试制、产业化运作能力和先进技术、管理、营销水平的一体化高层次人才团队,经相关部门认定,最高可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四尊重”、“四不唯”方针,鼓励专利、发明、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探索推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创新业绩考评、人才评价机制。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申报科技项目、参加人才项目评选。

第十三条  定期开展优秀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对为两江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给予重奖。对获国家级人才奖项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市级人才奖项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获市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同时获国家级和市级奖项的,按就高和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六章  税收政策 

第十四条  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引进的重点产业领域紧缺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工作取得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在重庆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前5年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合理数量的试剂、原料、配件等科研用品,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高层次留学人员和海外科技专家到两江新区工作,进口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先征后返,后3年减半返还。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章  保障政策

第十六条  对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对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

第十七条  结合重庆国际医疗中心建设,积极培育优质医疗资源,保障各类高层次人才就诊需求。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工作或服务期间,由卫生部门发放专门医疗保健证,享受医疗保健特殊待遇。每年组织为两江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科研成果和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在定点医院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十八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用人单位每年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市外疗养或学术休假。

第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意外救助机制,在高层次人才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故挫折时,由有关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特殊救助帮扶。

第二十条  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优先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法律咨询、法务代理、纠纷维权等法律服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奖励等。吸引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人才交流服务、人才实训鉴定等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人才招聘、档案托管、用工登记、就业培训以及人事代理、人才派遣、薪酬设计、人才猎头等业务,为企业和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两江新区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由各行政区、各功能区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引进重点产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或重大人才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相关政策与重庆市其他人才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一类政策优惠。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求职者谨防不法分子冒充用人单位进行诈骗,以担保或者其他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如办卡费、押金、培训费),扣押或以保管为名 索要身份证、毕业证及其他证件等行为,均属违法,请您提高警惕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