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宁市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

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宁 市 财 政 局

                                                 2019年2月18日

 


南宁市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

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与我市高层次人才引领创新驱动核心地位相匹配的薪酬分配制度,有序推进我市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完善工资分配形式,逐步形成符合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特点、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活力的薪酬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价值导向。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与重实绩、重贡献相结合,完善工资激励机制,使高层次人才的收入与实际业绩挂钩、回报与贡献匹配,提升高层次人才荣誉感、获得感。

2.坚持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根据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高层次人才特点和承担任务情况,鼓励探索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切实增强激励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

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引入市场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待遇水平。同时,注重公平,合理处理高层次人才与其他人员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


二、试点单位及对象

在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工作并经自治区、南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试点方案实施期间,若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切实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增补进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试点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存续期长于试点时间的,试点时间到期后,劳动(聘用)合同可续延至该合同终止时间。


四、改革措施

(一)自主确定高层次人才工资水平

允许试点单位通过提高工资收入、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自主确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水平,使高层次人才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试点单位可按不低于全国同类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薪酬水平。

(二)自主确定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形式

试点单位聘用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1. 协议工资。试点单位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在聘用期内的岗位职责、目标要求,通过双方协商,以协议形式确定收入水平。试点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工资合同,合同期限一般1至3年。

2. 项目工资。试点单位因重大技术项目、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特定工作,使用高层次人才,可根据项目工作量和预期收益等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在项目完成期内的收入及相应待遇,劳动报酬在相应经费中列支,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放。

3. 年薪制。试点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完成工作任务适宜以年度作为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情况,确定其收入水平。年薪可包括基本年薪、效益年薪(绩效年薪)、特别奖励(任期激励收入)等部分。具体做法可参照《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核定规则的通知》(南国资规〔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单独核定、台账管理,列入试点单位成本支出项目,不列入、不占用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保障高层次人才兼职或创业报酬

高层次人才经试点单位同意,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的,或者利用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的,以及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的,除与单位另有约定外,收入由本人支配。担任领导职务的高层次人才兼职及取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考核评价体系

试点单位要建立高层次人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评机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加强监督考核工作。要健全内部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岗位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评价周期、分配办法,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完善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公示制度。试点单位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收入分配情况,按年度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五)落实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期间,试点对象中的在职在编人员实行档案打包封存。档案工资作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或职务(岗位)变动文件进行正常调整作为相关福利待遇的计算基数。

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项目和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高层次人才经费保障

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及社保缴费所需经费原则上通过教育收费收入资金、单位事业收入(包括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列支的绩效支出等)、项目收益(包括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收入等)等渠道自筹解决。确有困难的,由试点单位根据实际提出经费来源筹措方案,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南宁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题研究后,上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跟踪了解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工作成效以及存在问题和困难,并会同试点单位及时加以研究完善。

(二)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方案,积极组织实施。试点单位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三)加强监督管理。试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强化监管措施,完善监管制度。严肃分配纪律,严禁借改革之名违规违纪发放津贴补贴。

(四)做好政策解释。试点单位要积极主动在本单位开展相关政策及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分配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让本单位高层次人才理解政策、参与试点、推动改革,同时认真做好本单位其他员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本方案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试点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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