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人社发〔2014〕54号)


 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8日


武汉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加快构筑国际性人才高地,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我市考核、推荐并批准成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博士后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 博士后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接受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市博士后工作站设站申报、博士后基地评选、博士后专项资助等工作,协助国家、省有关部门做好博士后工作考核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管理等工作;

(三)指导各区、开发区和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基地做好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

(四)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建立或明确相应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和细则,明确责任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基地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由市博管办根据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统一组织,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博士后基地由市博管办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总体规划择优设立,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工作。

第八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未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二)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和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

(三)能够提出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五)有意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分站),与2所以上高校或科研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从事科技创新项目研发的单位。重点向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或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市级重点项目的单位予以倾斜。

第九条 博士后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一)申请单位提交博士后基地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或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博管办;

(二)市博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

(三)评审结果经市博管办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各博士后工作站(含博士后基地,下同)应在每年年底根据拟定的研究项目向市博管办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的计划。鼓励本市的博士后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鼓励博士后基地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吸引优秀的博士、博士后来本市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站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提出接收进站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进站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站应及时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批复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站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站要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在站博士后人员的中期和出站考核,考核结果及处理情况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比照博士后工作站同等人员,由博士后工作站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三方协议的要求,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和利益分配。

第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站负责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严守博士后工作站的技术秘密及商业机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应予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博士后工作站作出退站处理,将相关材料抄报省、市博管办。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不再享受本市和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人员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由博士后工作站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并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博士后工作站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吸引期满出站优秀博士后留汉工作。

 

第六章 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由国家计划和省自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项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关于加快构筑国际性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武发〔2012〕12号)规定,市财政将给予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不超过总额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博士后工作站也要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资金支持(不足部分由博士后工作站承担):

(一)建站资助。新设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基地在完成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提出博士后研究项目和博士后招收计划等筹建工作后,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启动资助;博士后基地经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按博士后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二)项目资助。市财政在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博士后工作站中,择优资助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10万元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

(三)生活津贴。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对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开发任务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每人每月3000元的博士后津贴(获得武汉市博士研究生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重复享受)。

(四)安家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与博士后工作站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的,可申请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安家补助。

第二十四条 根据《武汉市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武政办〔2007〕46号)规定,对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基地)和在站博士后人员也可申请重大创新活动专项资助。择优资助为5至2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建站资金支持、科研项目启动经费由博士后工作站管理使用,用于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聘用科研人员、科研场地及其他科研费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博士后津贴由个人自主使用。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基地要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退站的,科研项目资助申请单位须作出经费结算,报主管部门核批并报市博管办备案,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计划和湖北省博士后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湖北省博士后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获得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将受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交博士后工作站汇总后,分别报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和省、市博管办。

 

第七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 对博士后工作站实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市博管办按照国家和省博管办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市实际,依托各区博士后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博士后工作站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一般2年进行一次,评估情况报省博管办。对管理工作优秀的博士后工作站进行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报请国家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对博士后基地的考核评估,参照博士后工作站执行。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博士后基地,市博管办将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第三十条 博士后工作站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评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站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市博管办提交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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